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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1951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(1951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)、1967年議定書(1967 Protocol):

難民(refugee是指「因為戰爭或衝突等原因,被迫離開原籍國,卻因為他們的種族、宗教信仰、國籍、政治意見、或屬於某一社會團體等原因,並有相當理由讓人相信回國後將會受到迫害或得不到政府保護,而不能夠或不願意回到原籍國的人士」。

但是21世紀的今日,這樣的難民定義個理由實在難以服人。幸虧有1969年「非洲團結組織」(OAU)通過的非洲難民公約,和1984年南美國家通過的「卡達漢那公約」(Cartagena Convention),對過時的思考有所補充。

更重要的是今日戰爭性質大為改變,國與國間很少開戰;多數難民幾乎都因一國內部動亂,逼得人民逃離戰火而生;因為仍在本國,難民的定義必須重予界定。因此,聯合國難民署(UNHCR)近年已重新把除符合最初聯合國決議文定義的「難民」之外,仍需由該署協助照料的人,分為五大類,也成為聯合國難民署幫助的關懷群(of concern to UNHCR):

  • 以任何理由,請求政治庇護者(asylum seekers)
  • 已經返回本國,但仍需要UNHCR協助的難民
  • 鄰近地區發生難民潮,無從應付,亟需支援的社區鄉鎮
  • 無國籍人士(stateless persons),亦即無任何證照的「人球」
  • 境內難民:一國內部因非自願原因而流離失所的人民(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s,簡稱IDP)。